商標註冊、商標申請所依據的商標法,部分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其中針對審查時間,明訂申請商標可加速審查的機制,滿足產業界可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並與國際接軌。
這次商標法修正重點如下:
一、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
二、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保護既有商標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
明定具備商標專業能力者得充任商標代理人,並應經登錄才能執行商標代理業務。
三、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
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,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。
四、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
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,明定合夥組織(如律師、建築師事務所)、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(如寺廟、協會、產銷班)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,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。
五、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,可以主張合理使用
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;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,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,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。
資料來源: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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