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市政府為增加充電車格周轉服務效率及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,自7月1日起,全市路外收費停車場的充電車格陸續納入收費管理,經實施後觀察統計,充電車格約65%至80%閒置,20%至33%充電使用,2%至3.5%違規佔用,民眾使用秩序良好,有效改善充電車格違規佔用,讓公共充電樁資源留給真正需要充電的車主使用。台中市停車管理處指出,為維護公有停車場充電車格使用秩序,自7月1日8時起實施充電車格收費管理,採第一小時20元,第二小時起每小時40元的累進收費制,各式證件及車種(含月票車)均依公告費率收費,未來將視使用率滾動檢討費率;但充電車格以外的公有停車格,仍提供電動車停車免收費的響應減碳鼓勵。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,經這幾日觀察,充電車格收費後,有高達65%至80%的比例是閒置的,真正利用充電車格充電的僅約2至3成,顯示先前確實因為「充電免費」而衍生管理上的問題,目前已有效排除充電車格違規使用情形,民眾大都能遵守使用秩序,提醒車主依規使用,勿違法佔用,若遭開罰得不償失。葉局長補充說明,公共充電樁的使用目的不是要讓民眾把電動車充飽,而是要解決民眾旅程焦慮,因應電動車緊急且臨時性的需求,提供補充電力的充